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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新规来了 这些都将影响节后市场走势

2020/2/1 12:38:43发布155次查看
2020年即将踏入第二个月,新年假期也已进入倒计时。
从2月份开始,又有一批新规即将施行,涉及多个方面,wind带您一一梳理开来。
春节假期延长
1月27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其中:
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农历正月初九,星期日),2月3日(星期一)起正常上班。
各地大专院校、中小学、幼儿园推迟开学,具体时间由教育部门另行通知。
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未休假期的工资报酬应按照有关政策保障落实。
随后,教育部下发2020年春季学期延期开学的通知:
部属各高等学校适当推迟2020年春季学期开学时间,具体开学时间与当地高校开学时间保持一致,并报教育部备案。春节返乡学生未经学校批准不要提前返校。其他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可参照执行。
地方所属院校、中小学校、幼儿园等学校春季学期开学时间,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地方党委和政府统一部署确定。
截止目前,多地已宣布延后春季学期开学时间。
此外,多地民政局已取消2月2日结婚登记办理。
其中,1月25日晚,广州市民政局官方微博发布通知,取消2月2日结婚登记办理;同一日,上海、甘肃、广东广州、浙江杭州、江苏连云港等多地民政局取消2月2日结婚登记办理;1月23日,武汉市民政局已发布公告,取消2020年2月2日办理结婚登记办理。
金融市场开市延后
2020年春节假期延后,金融市场开市时间也随之延后,具体来看:
1、央行、外管局:延长银行间市场休市时间至2月2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
为确保大额资金汇划业务正常处理,小额支付系统业务限额放开时间顺延至2020年2月2日;
延长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银行间外汇市场、黄金市场、票据市场休市时间,2020年2月3日起恢复交易和清算结算,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黄金交易所、上海票据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将发布具体事宜通知。
此外,考虑到2月3日开市后到期资金规模较大,人民银行将运用公开市场操作等货币政策工具及时投放充足的流动性,维护银行体系流动性合理充裕。
2、上清所:人民币利率互换集中清算业务2月3日起恢复清算结算
1月30日,上海清算所发布《关于利率衍生品集中清算业务春节假期休市调整的补充通知》显示,对人民币利率互换、标准债券远期集中清算业务做出相应调整。在人民币利率互换集中清算业务方面,通知规定人民币利率互换集中清算业务延长春节假期休市至2020年2月2日,2月3日起恢复清算结算。
3、交易商协会:存续债务融资工具顺延至2月3号兑付或付息
1月28日晚间,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发布《关于加强银行间市场自律服务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通知要求,存续债务融资工具顺延至2月3号兑付或付息。其中,存续期管理工作方面:
存续债务融资工具的付息日、兑付日在2020年1月31日、2月1日的,顺延至2月3日进行付息和兑付。
存续期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人及相关方在春节法定假期期间有信息披露需求的,顺延至 2020年2月3日挂网披露。
节前已发布召开持有人会议公告,因春节法定节假日延长而影响到原定流程的,召集人可视情况延期召开持有人会议。疫情期间建议尽量通过非现场形式召开,确需现场召开的,应按照当地政府相关部门要求做好防护措施。
4、上交所:延长2020年春节休市至2月2日,2月3日正常开市
1月27日,上交所发布关于调整2020年春节休市相关安排的公告:延长2020年春节休市至2月2日(星期日),2月3日(星期一)正常开市;1月22日(星期三)至2月2日(星期日)不提供港股通服务,2月3日(星期一)起照常开通港股通服务。
5、深交所:延长2020年春节休市至2月2日,2月3日正常开市
1月17日,深交所发布关于调整2020年春节休市相关安排的公告:延长2020年春节休市至2月2日(星期日),2月3日(星期一)起照常开市;1月22日(星期三)至2月2日(星期日)不提供港股通服务,2月3日(星期一)起照常开通港股通服务。
6、全国股转公司:延长2020年春节休市至2月2日
1月27日,全国股转公司公告,延长2020年春节休市至2月2日(星期日),2月3日(星期一)正常开市。1月31日为非交易日,原已上传并选择1月31日披露的公告,将调整为2月3日收市后披露,主办券商可以在2月3日15:00前撤回。
7、中证协:客户1月31日的预约委托需重新报送
因2020年春节假期延长,中证协发布最新通知,要求由各券商统一请客户重新报送已下达、且委托日期为1月31日的预约委托(含a股、两融、转账等业务),证券公司相关业务部门要做好信息提示和客户沟通工作。各券商应确保系统在2月1日前初始化到2月3日开市准备状态。
1月28日,证监会发布《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要求各交易所、中国结算、全国股转公司等单位要制定工作预案,切实保障市场交易、结算交割正常进行。沪深证券交易所、全国股转公司要引导因疫情防控受到影响的上市(挂牌)公司按照相关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年报方面,2月28日为创业板、科创板业绩快报或正式年报强制披露截止日。
8、上期所:延长2020年春节休市至2月2日,2月3日正常开市
1月27日,上期所公告,延长2020年春节休市至2月2日(星期日),2月3日(星期一)起照常开市。
9、中金所:延长2020年春节休市至2月2日,2月3日正常开市
1月27日,中金所公告,延长2020年春节休市至2月2日(星期日),2月3日(星期一)起照常开市。
10、郑商所:延长2020年春节休市至2月2日,2月3日正常开市
1月27日,郑商所发布关于调整2020年春节休市安排的通知:调整后的2020年春节休市日期为2020年1月24日至2020年2月2日,2020年2月3日8:55-9:00为所有期货、期权合约的集合竞价时间。2020年2月3日当晚恢复夜盘交易。
11、大商所:延长2020年春节休市至2月2日,2月3日正常开市
1月27日,大商所公告,2020年1月31日继续休市,2月3日(星期一)起开市交易,所有合约集合竞价时间为08:55-09:00,2月3日当晚恢复夜盘交易。2020年2月3日开市交易后,各品种期货合约涨跌停板幅度和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按照《关于2020年春节期间调整各品种期货合约涨跌停板幅度和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的通知》(大商所发〔2020〕15号)中恢复交易后的相关规定执行。
2月全国性新规实施情况
1、增值税新规2月1日将执行
2019年底,国家税务总局相继发布《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以下简称为“38号公告”)、《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以下简称为“45号公告”),并明确2月1日执行。
增值税新规明确,2020年2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另外,享受加计抵减15%政策的生活服务业范围更加明确,海关缴款书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处理也更确定。
此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
纳税人丢失、被盗税控专用设备中未开具或已开具未上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非正常户纳税人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或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稽核比对发现“比对不符”“缺联”“作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经税务总局、省税务局大数据分析发现,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涉嫌虚开、未按规定缴纳消费税等情形的;
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出入境便利举措2月1日施行
1月17日,中国外交部透露称,为全面提升领事服务质量,各驻外使领馆将于今年2月1日起实施以下便民举措:
一是实现护照“全球通办”并进一步简化海外中国公民换补发护照时需提交的申请材料。今后,海外中国公民可向我任何驻外使领馆申请护照换补发。
二是取消对海外中国公民护照遗失、被盗或损毁后申请补发护照的限制条件。不再把在国外停留满180天作为补发护照的限制条件。在国外发生护照遗失、被盗或损毁的中国公民,只要时间允许能等待新护照的制作和邮寄,驻外使领馆可以应其要求为其补发护照。
此外,公安部宣布推出8项出入境便利措施,2月1日起施行。具体包括:
省内居民可在全省范围内办理出入境证件。
省内居民可在全省范围内自助办理往来港澳台旅游签注。
符合条件的外省居民可就近办理出入境证件。
自助查询往来港澳台签注剩余次数。
免费提供出入境证件照相服务。
为外籍华人提供签证、居留便利。
大力推进自助通关服务。
为自助通关旅客提供出入境记录凭证自助打印服务。
此外,新的欧洲申根签证改革措施即将正式实施。预计2月2日申根涵盖的26个欧洲国家,都将会统一执行新的签证收费标准。
具体来看,自2月2日起,申根签证费将从60欧元/人增加至80欧元/人或等值的当地货币,费用同比上调33%。申根签证费用的上调意味着欧洲申根签证改革新政策将正式付诸实施。
此外,对于6至12岁的儿童,签证费将增加至40欧元或同等水平。加勒比签证费也将增加到每人80欧元。而6岁以下儿童的签证仍免费。
3、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进入关键期
《关于以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为突破口 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若干政策措施》要求,大力推进薪酬制度改革,要求各地贯彻落实“两个允许”要求,建立符合医疗卫生行业特点的薪酬制度和科学合理的薪酬分配机制,落实公立医疗机构分配自主权。
按照要求,2020年2月底前,各地要因地制宜全面推进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落实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有关政策。
4、伤残抚恤管理办法将施行
2月1日起,新修订的《伤残抚恤管理办法》将实施,包括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在内的6类人群可享受伤残抚恤待遇。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有伪造残情、冒领抚恤金、骗取医药费等费用,伪造证件、印章骗取抚恤金和相关待遇等情况的,将被警告并停止其享受的抚恤、优待,追回非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邮政业寄递新规即将施行
据国家邮政局网站消息,1月18日,交通运输部以2020年第1号令发布了《邮政业寄递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经国家邮政局研究起草修改,将于2020年2月15日起施行。办法中包括: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对其提供寄递服务的营业场所、处理场所,包括其开办的快递末端网点、设置的智能快件箱进行全天候视频监控。
营业场所、快递末端网点、智能快件箱的视频监控设备应当全面覆盖,处理场所的视频监控设备应当覆盖各出入口、主要生产作业区域。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保存监控资料的时间不得少于 30 日。其中,营业场所交寄、接收、验视、安检、提取区域以及智能快件箱放置区域的监控资料保存时间不得少于90日。
办法规定,未实施的或保存监控资料不符合规定期限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2月新规实施情况
1、深圳:工业楼宇及配套用房转让将无需缴纳增值收益
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1月21日召开媒体通气会称,《深圳市工业楼宇及配套用房转让管理办法》(简称:《管理办法》)将于2月1日起施行。
《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
取消工业楼宇及配套用房转让增值收益,将大大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明确工业楼宇及配套用房转让限制条件,有助于规范产业空间合法流通,并保障“工改工”项目积极性;
进一步规范工业楼宇及工业配套宿舍受让人资格条件,有利于抑制工业楼宇及工业配套宿舍的炒作,防止产业空间类住宅化;
强化产业监管,建立了从土地供应到后续监管的全链条产业监管机制;
设定过渡政策,确保政策有效衔接,《管理办法》实施前已签订转让合同但未办理转移登记的工业物业,不需缴纳增值收益。
据悉,深圳全市适用该《管理办法》政策的现有合法工业物业建筑面积约1.8亿平方米。
2、江苏:市场监管领域严重违法行为从重处罚规定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此前发布“江苏省市场监管领域严重违法行为从重处罚规定”。其中第四条提到,对5种市场监管领域的违法行为,适用从重处罚,包括药品疫苗、食品等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
按照规定,适用从重处罚的,应当依法在行政处罚的法定种类和法定幅度内适用较重的种类或者选择法定幅度中较高的部分予以处罚。该规定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
3、四川:川产药材等19项地方标准将实施
2月1日起,四川省批准发布的19项地方标准将实施。这19项地方标准中,包括川产药材生产技术、智慧中药房质量管理等规范。
4、上海:团体标准管理规定2月1日起施行
日前,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市民政局联合发布《上海市实施〈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办法》,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
团体标准是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为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的标准,是一类重要的市场化标准。截至目前,本市已有54家社会团体发布并公开了360件团体标准,全国已累计有558家社会团体发布并公开了12688件团体标准。
《办法》亮点:突出了市场主体的地位和责任;凸显了团体标准本身的市场性;强化了对团体标准的监管要求;对政府部门的职责进行了明晰。
5、济南网约车新规:纯电动车不低于80%
1月8日,济南市交通局网站发布关于《济南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其中明确了网约车经营区域及经营期限,对车辆准入条件做了适度调整。
修订征求意见稿提出,符合营运车辆环保、安全技术标准,车龄从初次注册登记取得机动车行驶证之日至申请日不超过3年;新能源汽车(包括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轴距不低于2600毫米,综合工况续航里程不低于200千米;非新能源汽车轴距不低于2650毫米,车辆购置价格(不含购置税)不低于10.5万元。不过其中还明确提出,网约车平台公司应确保每批次所提交申请车辆中,纯电动车辆的比例不低于80%。新规将于2月1日出台。
6、合肥:轨道交通条例2月1日起施行
1月9日,合肥市人大常委会召开颁布实施《合肥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下称“《条例》”)新闻发布会。《条例》共六十三条,将于2020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对保护运营设施、设备安全作了五项禁止性规定;对危害运营安全的行为作了十二项禁止性规定。此外,对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秩序、设施和环境卫生的行为作了禁止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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